雷火竞技

雷火竞技 > 雷火新闻 > 雷火竞技

刍议酒店客人点播APP影视作品侵权与否问题

发布时间:2023-09-28 11:39:08    次浏览

  内容是影视产业生命,著作权是内容权益归属的界定。当下存在一种影视作品诉讼经营模式:1、权利人拍一些电影电视剧片子或购买一些片子,取得著作权。2、将片子放入影视APP(如:酷喵、银河奇异果、云视听极光)。3、办理酒店入住,单独或者公证人员见证下,点播APP中的电影或者电视剧,录像取证。4、起诉酒店侵权,索要侵权损害赔偿。5、以成功案例为基础,复制诉讼模式,批量诉讼,争取效益。

  本文探讨首要法律问题:酒店客人在客房内通过APP点播观赏电影电视剧,酒店是否侵权?

  为反映上述现象形势,我们在案例数据库以“酒店、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共检索到17180份裁判文书。考虑到法律数据库收录信息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因素,实际案件数据远超检索数据。

刍议酒店客人点播APP影视作品侵权与否问题(图1)

  大数据反映基本面。典型主体展示基本面的活跃度。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典型原告权利人主体有:苏州市奋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阳莲尘影视有限公司、宁波声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紫精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我们创新检索方法,分别于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25日【间隔14日】在案例数据库(工具→大数据→更多→尽职调查→公司主体→风险信息→开庭公告)[1]两次检索上述四家原告公司的“开庭公告”数据,单维度呈现,双维度计算,有意外发现:

  2023年9月11日,四家公司的开庭公告数量分别为:73件、193件、303件、600件。起诉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具体表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和放映权纠纷。单从案件数量维度看,相当于跨国头部企业诉讼数量。

  2023年9月25日,14日内,四家公司的开庭公告增加量如下图:除奋强文化传媒没有新增开庭公告外,其它三家主体分别增加了59件、34件、28件。

  通过客观大数据可以突出展现本现象研究价值。展开来看,数以千计的中小型酒店收到侵权起诉书,雷火竞技官网入口茫然困惑。法院审判机关“判决结果不尽相同”。检察机关对于不确定性案件结果难以快速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同时,快速增长的案件数量再次引起知识产权保护与职业维权正当性的关注。

  从法律思维角度看,关键首要问题:影视作品权利人是否有权起诉酒店侵权、酒店是否侵犯著作权?

  从近2年案例看,法院对酒店客人使用APP播放视听作品是否侵权的判决结果不一:1、侵权;2、不侵权;3、驳回起诉。列举案例案号及判决结果如下[2]:

  著作权是整体概念,包含17项具体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笼统说侵犯或者不侵犯著作权,而是要针对具体权利,就具体权利具体分析。

  酒店客人使用APP播放视听作品,酒店是否侵权?目前情况主要聚焦在“放映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

  酷喵、爱奇艺、云视听极光是互联网终端主流APP影视平台。各APP影视平台从影视作品权利人获得的著作权内容大有不同,包括:著作权权项、期限、地域等。同时,各APP影视平台对终端用户的使用许可协议也大不相同。

  酒店是否侵犯“放映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需针对每一个具体APP,分析APP平台方从权利人处获得的著作权具体权利,包不包含“放映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已经将影视作品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中的放映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授权给APP所有者,反而起诉APP终端用户侵权,难免牵强。如果影视作品未许可授权,尚有讨论空间。

  从影视作品商业许可授权实践看,APP平台商从权利人处获得的著作权许可通常不是全部著作权权利,而是一个或者若干著作权权利。比如:云视听极光APP许可授权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过往案例判决书尚未分析这些商业授权实践,存在欠缺。

  法条是法理的集中体现,不是全部。分析是否侵权,不仅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放映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条文表述,还要洞见著作权制度功能目的及具体权项本质,不宜机械适用法条,缺失著作权精神底质判断。

  以(2023)浙 04 民终 800 号判决书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认为悦美捷酒店作为酒店经营者,在其经营的酒店客房内提供带有APP软件的投影仪,使得不特定的入住者能够通过APP软件影视作品,侵犯放映权。

  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创造和公众利益平衡。放映权调整的是“公开再现”行为。有两层关键要义:“再现”和“公开”。(2023)浙 04 民终 800 号判决书认为:酒店提供了投影仪属于技术设备,将影视作品“再现”,即是侵犯放映权,未论及“公开”含义,未阐述:酒店客房内观看作品是否属于公开再现。

  有案例表明:酒店客人使用APP播放视听作品,酒店侵犯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个在先判决出现,其他法院按照“同案同判”原则,相继跟进。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是权利人对作品网络传播控制行为,有明确的界限:“向公众提供”、“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具体行为通常表现为: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酒店只是提供电视、投影仪,APP并非酒店提供,客人点播APP影视是“接收”行为,而非存储、上传、分享于网络。酒店房客通常也不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判定是否侵权,需要考虑影视作品置于APP的情形。APP平台是否已经付费、酒店及客人使用APP点播是否需要付费?

  1、影视作品置于APP,若是经过权利人同意置于APP,则权利人可以构成默示同意公众观看,默示许可。

  2、APP所有者,若已经向权利人支付许可费,公众/酒店在使用APP时已经付费,对不侵权判定产生确定性影响。如果未收到终端付费,其起诉被诉主体应该是集成影视作品的APP所有者。

  3、付费问题意味着明示或者默示许可。酒店及酒店客人有当然理由认为付费是支付著作权费。付费的基本前提是APP享有著作权,付费观看意味着许可合意。

  “酒店客人在客房内通过APP点播欣赏电影电视剧,酒店是否侵权问题”具有丰富实证案例数据。研究该类新型问题需以法律优先思维考虑:著作权具体权利、APP授权许可内容、具体权利本质、条文规范与著作权原理、付费与许可合意、司法裁判与经营实践。酒店客人使用APP播放影视作品,不宜认定酒店侵权。若侵权,宜先行基本商谈程序,不宜径直批量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