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6:39:39    次浏览
今年“十一”黄金周规模空前。国铁集团公布的消息显示,从9月27日到10月8日,全国铁路预计发送旅客1.9亿人次。旅客出行量激增,随之而来的是酒店价格“一路狂飙”。
国庆假期“酒店刺客”层出不穷,不论是经济型酒店还是高档型酒店,不少城市旅游景点附近的酒店价格普遍上涨2-3倍以上,引发游客质疑。
国庆节假期酒店住宿涨价是否合理合法?法律是否应当调整酒店涨价幅度?节假日酒店住宿价格涨幅应当控制在何种限度内?本文将从涨价行为的市场逻辑与法律依据出发,介绍《价格法》中的调整手段与规制限度,以期用法律逻辑洞察商业行为。
我国目前价格管理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价格管理条例》)以及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价格管理主要包括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生产者、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我国价格管理的法律机制呈现出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政府定价为辅的局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市场发挥调节价格的作用,价格表现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的供求关系。《价格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也就是说,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国庆假期期间,民众出行热情高涨,游客量大,对酒店住宿的需求高,酒店住宿市场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酒店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酒店住宿价格在国庆期间一路走高,符合价值规律,是“供不应求”在价格上的直观表现。
其次,酒店住宿不属于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范围。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就以下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可见,酒店住宿定价不在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范围内,其价格应实行市场调节。在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前提下的适当提价并予以明码标价的行为,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酒店住宿业经营者自主作出的经营决策,具有合法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诚然,酒店住宿价格受市场调节、不属于政府指导定价的管理范围,但面对酒店住宿剧烈波动的价格涨幅,仍有相关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由此可知,价格管理部门拥有价格总水平调控权,即使是节假日的酒店住宿价格上涨也不是无限度的。
社会性规制旨在规避市场失灵造成的外部性问题,以限制负外部性、激励正外部性为规制目标。在价格法领域,社会性规制的手段主要可以分为常规性规制和非常规性规制两种。价格调控是常规性规制和非常规性规制的结合,市场调节价就是常规性规制,而在价格超出合理限度之外时,政府所采取的临时集中定价或部分、全面冻结价格等紧急措施则属于非常规性规制。《价格法》中所规定的价格调控手段大多属于常规性规制,仅在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非常规性规制。面对酒店住宿价格的无序上涨,常规性规制已经无法实现价格宏观调控的目标。但价格管理部门何时应当实施非常规性规制?应当实施何种程度的规制?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明确公权力主体的价格管理限度。
如前文所述,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态势,价格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干预。也即,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是价格宏观调控的前置条件。我国《价格法》立法体系并未明确规定“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量化标准,因此,有必要对“市场价格剧烈波动”进一步界定,并应当对价格管理部门的干预措施及其干预限度进一步释明。
《价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在市场运行的正常状况下,商品及服务价格根据供需关系围绕均衡价格上下波动。均衡价格是判断市场价格是否存在异常涨幅的基准数据,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市场供需情况各不相同,市场价格的合理区间也不尽相同。因此,酒店住宿的合理定价区间应当由当地价格管理部门通过长时间价格追踪,建立价格监测体系,确立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酒店住宿合理价格区间。
针对节假日酒店住宿价格的超预期涨幅,早在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旅游局、工商局三部门就已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到:“旅游热点区域和大型活动场所周边地区,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对酒店客房价格实施最高限价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证酒店客房价格的基本稳定。”一方面,《意见》明确了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过高的酒店客房价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另一方面,《意见》并没有具体的限价规定,具体的限价标准均由各地自行衡量。
例如,上海市政府于2023年9月27日发布公告:“······市政府决定,进博会期间对全市除崇明区外的酒店旅馆、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部分公共停车场(库)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公告要求,“1.除崇明区外,在2023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酒店旅馆各类客房的实际交易价格(包含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不得高于2022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该酒店旅馆同等房型、同等服务条件客房的最高限价。2.除崇明区外雷火竞技官网入口,2022年11月13日以后新开业的酒店旅馆,应参照同等地段、同等档次酒店旅馆客房价格水平,确定2023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类客房最高销售价格,并向所在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酒店旅馆各类客房的实际交易价格(包含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不得高于相关部门核准的价格。”这一规定中包含了均衡的比较静态分析,本质上是对新旧均衡的比较分析。例如,其他条件不变,一种商品的市场需求增加,市场均衡价格就会升高,这就是比较静态分析的结果。上海市政府以2022年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最高限价作为基准,考虑酒店住宿供应量增加这一变化,来衡量并确定2023年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各类客房的最高销售价格,以此为酒店住宿经营者划定节假日等特殊期间的涨价限度,最终达到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市场主体利益的效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完善价格法治,推动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等领域制度办法。目前,全国已有二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政府规章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调查、分析、预测、报告、发布及警示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走势以及相关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开展价格预测预警,提出价格调控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启动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急监测。”
目前,我国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主要集中于居民消费商品和服务、工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产品、畜禽养殖和特色农产品、房地产、劳动力、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方面,酒店住宿价格隶属于居民消费商品和服务,理应纳入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然而,笔者在检索过程中尚未查询到酒店住宿价格的监测预警体系,这一缺口需要拥有价格宏观调控权的价格管理部门及时予以填补。
要明确价格管理部门介入干预酒店住宿价格的时间及限度,就不得不明确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步骤、内容以及酒店住宿业价格监测的特殊点。
根据经济预警理论,价格监测预警主要包括五个阶段:明确监测对象、进行价格监测、分析价格走势、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这五个阶段联系密切,具有逻辑层面的动态关系。
从第一阶段来看,明确监测对象主要是需要合理确定监测对象范围。就酒店住宿业而言,种类繁多、质量不齐、价格不一,若选取的监测对象范围太小则不利于全面掌握该区域的酒店住宿市场价格动态,而选取的监测对象范围太大又无法保证价格监测的质量与效率。故应当充分考虑酒店类型、位置地段、雷火竞技APP官网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选定监测对象,以便准确且全面地反映各类酒店住宿价格的变化趋势。
而第二阶段的价格监测是一个动态过程,除了要确保当次价格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更要确保历史数据的延续累积,以市场运行过程中连续产生的价格监测数据为基础来预判价格趋势,建立并尽可能穷尽被监测酒店的价格影响因素变化清单。
第三阶段中的价格分析需要结合被监测酒店的当前价格与历史价格,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计算价格预警指标变化范围,用于研判监测对象的价格走势,同时辨析引起价格变动的原因。
当价格预警指标达到预警条件时,即进入第四阶段,根据区域内酒店住宿的价格涨落幅度、价格偏离程度对应发布不同等级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情况的严重程度,进入第五阶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价格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启动应急预案是实现价格预警机制效用、完成闭环处理的核心环节。价格波动可分为正常波动无需预警、一般波动预警、严重波动预警三个区间,当价格波动处于正常波动范围时,价格管理部门继续予以监测即可,无需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当价格波动达到一般波动预警的程度,价格管理部门需要密切关注接下来的价格变化趋势,随时准备实施临时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当价格波动达到严重波动预警的程度,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继续跟踪监测价格变化趋势,判断调控手段是否发挥作用,保证区域内的酒店住宿价格回落到正常波动范围内,并对临时最高限价发布后酒店住宿定价仍然高出最高限价的酒店作出相应的处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绝大多数商品或服务价格都是在遵循价值规律的前提下、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发形成,保证了市场的流通效率和经济活力。为充分发挥酒店经营者等“经济人”的天然逐利性中的优势、抑制其自利行为对市场价格秩序的冲击,使商品或服务价格活而有序,应当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酒店住宿价格在节假日等特殊期间的价格实施干预、调控。
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在构建并完善对酒店住宿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的基础上,确保实时跟踪监测酒店住宿业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以经济预警理论为指引,完成价格监测预警闭环,判断何时出现市场价格剧烈波动,适时适度开展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最高限价等措施进行价格干预。另一方面,价格管理部门在划定酒店住宿价格涨幅时需要尊重供需规律及区域差异,采取均衡的静态分析和均衡的比较静态分析方法,因地制宜计算酒店住宿均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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