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5 02:21:37    次浏览
原标题:女子怀孕7个月和情人开房死亡,丈夫索赔50万,法院判了 律师:宾馆经营者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泰安东平县法院的一个案例,一个女人在怀孕七个月的情况下仍然约会情人,后来由于身体不舒服导致死亡。
黄女士和丈夫结婚后,有了一个六岁的女儿和三岁的女儿,四口人和公婆居住在一起。
但黄女士又和村中村民老贺保持不正当关系,两个人经常在一家宾馆里偷偷约会。
出事的那天中午,黄女士和老贺吃了点饭,老贺提出要到宾馆休息,黄女士说了自己不舒服,但后来也同意了。
由于两个人经常去这家宾馆,宾馆主人也没多做盘查,就给他们开好了8201房间。
两个人进入房间后存在脱衣服和搂抱之类的行为,但很快黄女士发觉自己不舒服,老贺立刻拨打了朋友毛先生的电话,让他过来帮忙。
但毛先生又怎么能处理这种事情,没办法,两个人就赶紧将黄女士送到了医院,可黄女士最终还是死亡。
警方经过调查认为,虽然黄女士和老贺之间有不正当关系,但排除发生了凶杀案的可能性。
黄女士丈夫不乐意了,就一起诉状将老贺和宾馆都告上了法庭,并要求50万的巨额赔偿。
对此老贺很不愿意,并表示黄女士是一个成年人,双方也是自愿的,他也不知道黄女士身体有问题,而且医检报告也确实证明了黄女士死亡是自身突发疾病,跟他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女士和老贺都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一方面两人存在着道德缺失,另一方面也确实要受到法律约束。
那时候的黄女士已经身怀六甲,在这种情况下还和老贺一起去的宾馆,想要干什么大家都很清楚。
但是黄女士之前确实明确拒绝过老贺的要求,但在老贺的再三要求下,黄女士还是同意了和老贺一起前往宾馆。
黄女士身体出现问题时,贺先生担心事情暴露,没有第一时间将黄女士送到医院,而是拖延了很长时间,这也和黄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关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宾馆方面按照要求是应该详细登录客人信息的,但是经营者因为和黄女士以及老贺比较熟悉,在没有提供身份证的情况下,就让两人进入宾馆,宾馆也有车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老贺存在27%的责任,赔偿13.5万元,宾馆承担3%的责任,赔偿1.5万元。
首先,黄女士与贺先生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其行为除受社会道德的约束外,还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
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具体而言,雷火竞技二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并多次在涉案宾馆开房发生关系。事发当天二人到宾馆的目的,不言而喻。
黄女士明知自己已怀孕七个月,其应当知晓在该情况下与异性约会并意图发生关系可能会对自已身体健康带来危害,其应当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二人吃饭时,黄女士已经明确告知贺先生,其身体不舒服的情况下,贺先生亦置社会道德和法律于不顾,将怀孕七个月的黄女士带到宾馆并意图与之发生关系,应当预见有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
另外,在黄女士发生紧急状况后,贺先生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进行急救,而是告知毛某意图进行私自处理。
因此,即使双方没有发生直接性行为,但引起黄女士羊水破裂的原因不能排除与贺先生的行为无关,因此,贺先生应当为此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最后,《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虽然没有证据证实黄女士的死亡与宾馆经营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雷火竞技但经营者在管理上存在瑕疵。
宾馆的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加强住宿登记管理,而贺先生、黄女士均在未提供个人身份证的情况下,宾馆经营者仍为二人开具房间,造成黄女士死亡事件的发生。
综上,法院判定贺先生承担27%赔偿13.5万元的责任、宾馆经营者则承担3%赔偿1.5万元的责任。即黄女士自己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